明清两朝海洋文明的发展阻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4-12-09 文章来源:郑成功网 阅读 : 2854

明清两朝海洋文明的发展阻力研究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赵雅丹



 



15世纪末16世纪初伊始,随着人类航运技术的提升、对黄金白银的渴求以及探险的推动,引起了全球航运的大发展。以前全球货品经过意大利阿拉伯拜占庭和波斯一段一段的中继运输,慢慢演变成了欧洲各国商船遍布全球的直接运输。包乐史认为1567-1620年世界进入东西洋制度时期,欧洲的船队已经到达了万丹、巴达维亚,并与华商贸易网络在东南亚进行相接。中西方文明开始频繁密切的接触和碰撞,期间亦战亦和、且敌且友。这段东西方接触的历史中,中原大陆依旧以农业为主业,当时的主流思想尚没有明确的海洋意识。只有偏居东南一隅的郑氏集团依靠着海洋生存,成为了中国最早具有部分海洋文明特点的贸易-军事复合体。



东西方对水上武装力量称谓的不同(在西方谓之海军,在古代中国则称为水师)背后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传统。海上商业贸易是西方地中海文明的历史传统。航海使古希腊人练就了勇于开拓,善于求索的民族性格,造就了开拓、求索的民族精神,同时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海洋文化。古希腊商业航海贸易遵循“以平等交换”为原则的商业行为。加之,商业贸易的发展要求自由的环境,进而又促使古希腊人“平等观念”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建立,并使希腊成为西方文明的旗帜和摇篮。自大航海时代起,海上强国之间屡次的海上战争形成了海权思想,并在海外贸易和海上力量的基础上,形成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诞生了海洋文明。因此,海权的产生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海外贸易经济构成国家的主要经济结构;(2)国家经济生存依赖于海洋通道,即“海上生命线”;(3)海外投资、贸易区域必须具有使本国经济活动得以开展的秩序;(4)暴力维持秩序的社会法则使军事成为维护上述前两项条件的手段[1]。海洋文明不仅要形成“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结构”,并建立起保护此经济结构的军事体制、政治制度,还要产生海洋文明独特的意识形态——海权和商业理性。在海洋文明中,国家或政权的兴衰完全依靠海洋。



海洋文明是指依靠海洋生存的文明,而大陆文明是指以大陆为生的文明,其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海洋文明是一种商业文明,大陆文化是一种农业文明。大陆文明的生成空间为陆地,陆地因受山岭江河阻隔而造成狭隘性与封闭性,因对土地的私人占有而产生封疆与世袭观念,又因土地占有的面积大小与山岳的高低形成等级制度。陆地是稳定的,农业社会要求稳定,风调雨顺;政权追求的是问鼎中原,而以四海为边界。传统所谓“六合”、“四方”一般都不包括海洋,明清实行“海禁”政策,也把海疆排除在外。安土重迁,安贫乐道,惜别怀乡,这些都是大陆文明的生成背景:封闭,保守,墨守成规,求稳求太平,害怕社会变动。



在东西洋制度之前,中国和欧洲两大文明虽有交流,但非全面、直接接触,各自沿着各自的发展轨迹向前迈进,各自体现着不同的文明特点。而在中国被动介入大航海时代时的明清两朝,国家的发展方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者的价值观和利益。地方上的沿海文化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壮大起来,但是要完成向海洋文化的突破还需要突破整个国家的指令性结构。开海和禁海之争一直延续在明清的朝廷中。



郑氏集团的崛起也只能得益于国家机器的松动和弱化。明末政府无力剿灭海盗,也无力对抗清军,所以拥有贸易和武装的郑氏集团就对明政府至关重要,并通过赐郑成功“国姓”并加封王爷等称号,允许了一个不同于陆权文明的特殊存在。郑氏集团的贸易船队以闽南地区为主要的生产和供应基地,以台湾为中转站,远涉外洋,贸易版图北至九州,南至巴达维亚,贸易对象包括日本人、西班牙人、荷兰人和南洋各国商人,形成了“依赖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经济结构”。郑氏集团在经济上主要从事海上贸易,追求商业利润为目的。为保护海上贸易而建立水师,并用商业利润来维持它的水师”[10] 为维护自己海上贸易线的畅通、以及行驶在海洋上的商船不受劫掠,郑氏集团建立起自己的水师(海军),以金门、厦门为主要水师基地,并掌握着近海的制海权和税收权。不过,郑氏集团虽然在生活方式、经济方面已经具有了海洋文明的特性,但是未能诞生适合海洋文明的政治制度,也未能跳脱儒家文化的意识形态。因此郑氏集团只是部分具有海洋文明的特性,或者说郑氏集团处于农耕文明和海洋文明转型过程之中[2]。郑氏集团丧失大陆这一重要产地后,贸易萎靡不振,军力也渐渐消解,最终成为了陆权的集权体制中的“昙花一现”。作为十七世纪中国海商集团代表,研究郑氏集团具有了解大航海时代华人走向世界的时代意义,具有认识到中国海洋文明内生性的学术意义,同时也具有了解中国沿海文化未能发展成海权文化的原因。



1、           
文明传统不同



中国重农轻商的文明传统从春秋战国时期,秦国胜齐国,再到汉朝确立儒教,就一直成为了当权者的记忆烙印。当代国际政治学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认为,每个国家压倒一切的目标是最大化的占有世界权力,这意味着一国获取权力是以牺牲他国为代价的。[3]只有成为唯一的霸权,才能拥有片刻的安全。而正是国际体系的结构迫使一心寻求安全的国家彼此采取侵略行为。“国际体系的三个特征是:(1)缺乏凌驾于国家之上并能保护彼此不受侵犯的中央权威;(2)国家总是居于用来进攻的军事能力;(3)国家永远无法得知其他国家的意图。”[4]除第三点外,诸侯国之间的关系正好印证了进攻性现实主义的关于国际体系的假设。中国内部,权力是排他的。



商鞅认为:“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保)也。”[5]农业在古代农耕社会中是国家最重要的生产部门,是国家之本、衣食之源。农业是非常稳定的产业,农业大国的国力不易受商业的繁荣衰落的影响,比商业大国的国力更加稳定。战国中晚期,秦国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变法后秦国的农业劳动力不断增加,耕地逐步扩大,农业产出提高,政府的财政税收充裕,实现了经济上的“蓄积殷富”。随着井田的废除、县制的推行,旧贵族的政治势力逐步消除,君主大权独揽。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兵革大强,诸侯畏惧”[6]。秦国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作后盾,“外连横而斗诸侯”[7]“征战伐国,攘地斥境”[8]。它西并巴、蜀,东侵三晋,南攻荆楚,取得军事、政治、外交各方面的全面胜利,至秦昭王时,秦国已成为战国七雄中实力最强大的国家。



齐国虽是富甲一方,但是它实行管仲之法,以商业作为富国强兵的手段。齐国的百姓可以通过做生意获得财富和地位,那么他们不需要取得军功就能够达到目的。军功意味着平民必须在可能会丧命的任何一场作战中奋勇杀敌,对于能够通过其他更加安全的途径达到相同的目的,齐国的百姓在衡量成本后,应该会选择更加安全的途径。那么在战场上的表现自然不如秦国追求军功的死士作战能力强。重商的国家虽然可以从商人手中收税,但是做生意所得的财富,大部分归民众私有。齐国“量其重、计其赢,民得七,君得其三”[9]商业国家一不能课重税一面动摇国本,二不能刚性剥夺商人私产。所以国家虽然经济繁荣,但是国君所掌握的可支配财富不多。此所谓的“利出一孔,则国多物;出十孔,则国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乱。治则强,乱则弱。强则物来,乱则物去。故国致物者强,去物者弱。”[10]特别是,齐国依靠商业交换获得本国缺乏或没有的兽皮、骨、筋、角、竹箭、羽毛、象齿、皮革等军需品。在战时,齐国的贸易量比和平时期大幅下降,军需品就有可能出现短缺,不利于齐国军事力量的持久力。



但是秦国重农轻末,意在弱民。商君有言:“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朴则强,淫则弱”。农业产出在战争中是第一手的战略资源。秦君采取各种措施扩大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并且通过余粮上交者赐爵等手段将在人民手中的粮食收归国库、集中管理。国家控制了大量的战略物质资源。而且农业生产将秦国人口固定在土地上,便于国君通过户籍制度、县制进行对人口的管理,牢固掌握全国的人口资源,发挥秦国的人口规模的经济效益。



所以,秦国经济制度的变革,经济实力的提升,使秦君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财富远高于重商国君的可支配财富。



打击商业,是中国历史上国家对抗外敌时,经常采取的一种手段。汉武帝为了抗击匈奴,也曾经打击过商人,没收商人的私产充公,用以建立军队、生产武器等,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打击社会上的富人掌握了更多的可支配财富以提高国家的军事实力。在农耕社会,在国家生产水平不可能短时间大量提高时,将现有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尽可能多的应用于提高军事实力,也就意味着必须缩减非生活必需的消费和平民的财产持有量。正如维特夫所言:“治水国策另一个开辟财源的特征:即公然用没收的方法来占领引人注目的财产。自由人团体可以要求自己作出它认为为了共同福利所必须要做的一切牺牲;有时它可以利用没收作为手段来对付罪犯或者权力过分强大的人。”[11]如果继续维持高生活消费,甚至奢侈消费,国家的财富所能应用于军事的部分就减少了,军事力量无法提高,战争也就难以取胜。南宋时,商业发达,但是军事上却连遭败绩,最后被忽必烈灭国。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           
治国思想的不同



每一次朝代更替,都是因为农民不甘忍受税负而起义。于是,明朝的开国者朱元璋,为了政权稳定,第一要务就是“减少税负”,并为了减少税负而遏制政府的开销,于是又削弱了政府的职能。朱元璋遵循道家“小国寡民”和儒家的治国思想对社会进行简单的管理,希望化繁为简,延续老子理想的农耕社会。商业因其复杂性,被朱元璋鄙夷,陆商已是末等,更遑论越出国境、难以管理的海商。朱元璋一直期望海洋能够成为中国的海上长城,能够阻碍其他势力进入中原,也阻止中原人士脱离政府管辖前往海外,因而实行海禁。



中国的海禁与开海均取决于政权的稳定。永乐帝虽派出了郑和七下西洋,部分原因也是有传言说惠文帝流传海外,因而派郑和携巨舰重兵寻访剿灭之,并展示国力与海外,不服者皆武力摄之。这可以说是美国威慑理论的明代版本。清朝作为“异族统治”,为维护其合法性,也多沿用明制及治国思想。康熙朝早年为打击郑氏家族,而采取了严格的海禁和迁界政策,再其晚年收复台湾、政权无虞之后,才考虑开海进行海外贸易。



由于中国海盗起源于不服政府统治的人士下海为盗,所以海盗一直处于政府的对立面。中国的海盗自诞生其就是高度组织的,不像西方几条船到处游历劫掠,而是组成船队,具有一定的势力。即使后来海盗的性质向走私商人进行了转换,政府仍将他们视为不服管辖的潜在威胁。虽然经历了反国家、官盗勾结、亦官亦盗的阶段,海盗其自身的组织性,一直都是指令性结构的冲击或潜在冲击,被传统体制所不信任、并渴望消灭之。因此,后世海盗的发展,可能已经体现出中国在现代化、全球化和海权上的发展,但是终究由于对体制外权威的不信任、体制内外权威结合的不力而胎死腹中。大一统国家不允许体制外权威的存在,国家对海盗进行了坚决的镇压。



中国一直是区域的中心,在欧洲工业革命前在海上鲜有威胁主权的强大竞争者的出现,因此缺少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明清两朝的弱政府由于将政权稳定视为决策的最高目标。所以对于发展工商业、技术的革新、海外贸易、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征关税并不热衷。明朝的财政管理是消极的,对社会发展的反应相当滞后,没有重视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绝考虑民间、私人方面的帮助。也许个别沿海官员了解海外贸易的诸多好处,特别是税收的增加。但是明朝中央政府的小国寡民的建国思想、以农为主的经济思想,以及多数官员甚至皇帝都没有从海外贸易获益,难以成为支持海外贸易的利益集团。于是,政策上的不支持、制度上的不跟进,都导致了体制内部无法形成陆权文明转向海权文明的足够动力。



而在欧洲各国政府则实行重商主义,从王室到平民都追求发财致富。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家们常常是和封建势力合伙投资。比如荷兰、英国,甚至德川时代的日本。“封建领主控制农业生产,商人管理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盈余能够逐渐地投资于工商业。由于封建领主本身就是商业合伙人,他们为了发展商业不得不放松对贸易的控制,使商业贸易法规逐渐符合商业习惯。” [12]为追求更多的利益,封建领主推动商人进行海外扩张,商业成为了国家的支柱产业。在荷兰扬帆远航之前,葡萄牙、西班牙已经成为了前往东方的贸易先锋。好望角航道开通后,14个私人公司在荷兰和泽兰各城市成立,比如:远地公司、老公司[13],从事东方的海外贸易,主要是运载胡椒和香料15951602年间,荷兰各省共派出了15支船队、共65艘船前往亚洲,一下子超过了葡萄牙跃居第一,而葡萄牙在15911601年间,只派出了46艘船。[14]英国也随之大力发展亚洲航运,并于1600年成立英国东印度公司。欧洲各国为了尽量垄断亚洲的直接贸易展开了残酷的竞争。荷兰共和国政府运用力量,把各省的东印度公司集结起来,控制当地市场的低价,以对抗葡萄牙、英国在东方的贸易垄断。



3、           
经济格局的不同



田汝康,韩振华,林仁川的研究显示,近代早期华人海外商务扩张的原动力是“当地经济的商业化和超乡村的贸易领域”[15]。闽人以海为田,唐宋时期就有刺桐(今泉州)等世界性大港从事远洋贸易,后月港(今漳州)慢慢崛起。商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财政的贡献也愈加重要。至宋元时期,商贸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十分可观。仅泉州市舶司的番舶收入,就占到全国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十。明代是一个内敛、封闭的朝代,也是个政府职能缩减至最小的朝代。自给自足完成后,便放弃了宋元的海外贸易传统,不再拓殖海外。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正是简化管理的体现。明代海禁造成了福建外向型经济面临被扼杀的危险。多亏当地士绅的支持和提供资金,福建航海者才能成功继续非法的海外经营。明嘉靖年间,“士绅的敲诈和朝廷官员的迫害,海商们不得不揭竿而起,海上贸易不久也由走私方式急转直下,成为赤裸裸的海盗活动。”[16]



由于小农经济自给自足,海外物产的需求并不多,而且大部分产地并不遥远。无论是开海时的海商,还是海禁时的海盗;无论是其他私商,还是郑氏集团,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的范围都跨出东亚、东南亚,甚至只要在舟山群岛即可日本学者滨下武志指出,自1415 世纪以来,亚洲区域内的贸易在逐渐扩大,存在着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贸易圈、以印度为中心的南亚贸易圈及以此两个贸易圈为两轴、中间夹以几个贸易中转港的亚洲区域内的亚洲贸易圈。[17]由于中国处于东亚的经济中心,区域内的船运已经能够满足本国的需要,外国的商人也会前来寻求贸易往来。荷兰、英国等为追求商业利润,跨越大西洋、印度洋、深入远东,补给线过长,不如闽商、浙商的以逸待劳有优势。闽商或浙商据地利优势,属于区域性强国,但都未跨出区域。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也指出明清两代帝国政府都没有在西方经纪人的贸易活动中看到那种刺激起日本人的贪欲的巨大商业利润前景。[18]



4、           
外部环境的不同



在欧洲人进入亚洲之前,中国在政治和文化上已经是一个区域性的强国。中国一直是区域的中心,建立起朝贡体系,万邦来朝、成为藩属,并学习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中国一直扮演着制度输出和文化输出的角色,即使是蛮族入侵,也被同化。由于中国在欧洲工业革命前鲜有威胁主权的强大竞争者的出现,因此缺少竞争意识和发展、革新的动力。而欧洲各国一直处在竞争之中,生存的压力使得各国不断地发展技术、制度。在欧洲这片试验田上,各国的独特发展模式,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再相互学习促进,整体水平都有了提高。



5、           
国家能力的不同



中国的海盗经历了反国家、反社会的阶段,经过宋元繁荣的海上贸易的培育和发展,在明代受到海外贸易的经济驱动,形成了海上商业和军事的复合体,进入了官盗勾结、亦官亦盗的阶段。这一阶段与西欧或日本进入资本主义的阶段类似,正是处于突破封建势力、进入资本主义萌芽的关键时期。明代国家能力的不足,不能提供有效的水上军事力量剿灭海盗,为海上军事复合体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但是明朝政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对海盗性质的变化认识不清、反应不力,不能提供足够的海关管理将其行为合法化、国家化,也不利于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发展。



明朝初期,劝农、开垦政策和里甲制的实施稳定了社会。但是,自15 世纪初,由于诸多社会矛盾,曾是明朝国家基础的里甲制秩序开始解体[19]于是各地农村出现了社会分解、农民流散的现象。自15 世纪中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控制力开始削弱,加上官吏的腐败,政府不但不能完全掌握土地和户口的变化,国家能力日渐衰微。自洪武时期,建立起应急性的财政体制,财政征收简单生硬、无任何科学性,总是在出现问题时采取拖延政策,直到问题严重得不能不解决时,才想办法不得不解决。当时,军队要自己生产粮食,村落要实行自治以减少政府的职能,通过减少人手以节约管理经费。



倭患横行将明朝应急性财政体制的缺点暴露无遗。16世纪的明朝,政府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支配的结余。实际掌握的财政资源零碎分散,不注重军事组织的后勤工作,仅靠少量部队保卫国家,致使军备提升不力,卫所废弛,连年倭患无力解决,连战船都是租借。加之,沿海官盗勾结、商盗结合、商人武装化使倭寇、海贼等力量却越来越炽,明政府加强对沿海官员的配备和调换,或借助客兵兴剿,或竭力招抚,都没有肃清海氛。在自身水师力量较弱,无力剿匪的情况下,一方面以盗制盗,再兔死狗烹。中国大部分的有名海盗,最后的下场要么是被招安,要么是被已招安的海盗歼灭。另一方面,实行海禁,因噎废食,对于新出现的事物不是引导、规范而是灭杀新事物,想退回到新事物出现之前。明隆武朝,郑成功的亦商亦官亦盗,的确类似于资本主义早期商人和封建领主的结合,而且郑氏集团的诸多决策都进行过利益的衡量和分析。但是这本是中国内生资本主义的一个机遇,却因为内战而扭转了方向。“中国的大统一是由地主阶级来实现的,地主阶级的强烈保守、因袭思想和庞大的官僚机构相结合,使得这个统一国家的前途,只能是专制和愚昧[20]



而这一时期的欧洲国家能力却在提升。欧洲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海盗,比如:私掠船海盗,和冒险海盗。冒险海盗(buccaneer)是17世纪,劫掠西班牙认得英国、荷兰或法国的海盗,他们会袭击西班牙属地的城市和公海上的船只。而欧洲人则是在本国海军力量不强时,利用本国海盗打击别国海盗,即西方特有的私掠船海盗。他们是政府与之签订契约,允许其在战争期间共计对方舰船和商船,劫掠到的财物政府从中分红。由于有契约的存在,私掠船海盗不会攻击本国的民众和商船,政府也不会因为其在战争中的劫掠而追究其罪责,反倒视为国家的功臣。私掠船海盗只在大航海时代是盛行了一段时光,很快的欧洲各国大力发展风帆舰队。各国海军实力的不断提升,欧洲的冒险海盗们日子越来越难熬,终究被消灭。1650年至1674年,英国和荷兰进行了三次海上战争,成为了现代海军的起源。欧洲各国在拓展海外贸易、发展现代海军的同时,建立了宪政、现代财政体系和金融体系,完成了现代化的华丽转型。













[1] 倪乐雄.从陆权到海权的历史必然.世界政治与经济[J].2007.11







[2]倪乐雄.从制海权和社会转型看郑成功的海军.华东理工大学学报[J].1997(03)







[3]  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2







[4]  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3







[5]  石磊译注,《商君书译注·农战》,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20







[6] 《战国策·秦策一》







[7]  贾谊《过秦论》







[8]  []桓宽,《盐铁论·非鞅》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版,第89







[9] 《管子·轻重乙》







[10]  石磊译注,《商君书译注·弱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版,第137







[11] []卡尔维特夫,《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66







[12]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465







[13] 为了区别这些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将1602年前成立的这些公司称为早期公司。







[14]费莫·西蒙·伽士特拉,《荷兰东印度公司》,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1年,第7







[15]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第10-11







[16]包乐史:《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第11







[17](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6页。







[18] []阿诺德汤因比著,刘北成、郭小凌译,《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58







[19] 吴金成:《国法与社会惯行——明清时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首尔:知识产业社,2007 年,第一篇第一章;吴金成:《矛、盾的共存——明清时代江西社会研究》,首尔:知识产业社,2007 年,第一篇第一章。







[20] 傅衣凌:《从中国历史的早熟性论明清时代》,《史学集刊》,1982年第1期,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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