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鄭成功與荷兰人的缔和條約

发布时间:2012-09-17 文章来源:郑成功网 阅读 : 5652

(荷人十八條及鄭氏十六條)


下荷兰人给鄭成功送来了一封信,建议双方停火,开始谈判。经过五六天的协商,双方达成了协议,共十八條:


一、双方停止一切敌对行动,从此不计前仇。


二、荷方应将热兰遮城堡、外堡、大炮、剩余的军用物资、商品、现金以及其他属於公司的财产全部交与国姓殿下。


三、大米、面粉、酒、烧酒、肉类、猪肉、油、醋、绳索、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枪弹、亚麻布以及被围者返回巴达维亚途中之生活必需品,得由前述长官及评议会运上公司船只。


四、城堡内以及他处属於荷兰政府官员之私人动产应先经过国姓代表检查,然后运上前述船只。


五、除携带上述物件外,二十八名评议员每人准予随身携带两百银元,另二十名特定公民准予一共携带一千银元。


六、经检查後,荷兰士兵得以在长官指挥下,扬旗、鸣炮、荷枪、击鼓、列队上船。


七、所有在福尔摩萨之中国债务人及中国租地人之名单以及他们所欠的债务,应从公司账簿中抄出,呈交国姓殿下。


八、所有荷兰政府之档案文件,可以运往巴达维亚。


九、公司人员现为中国人拘禁在福尔摩萨者,应於八日至十日内释放,拘禁在中国者,应尽早予以释放。公司雇员在福尔摩萨未受拘禁者,应发给通行证,以便安全到达公司船上。


十、国姓将捕获之四艘小艇及其财物发还公司。


十一、国姓负责拨出需要的船只运载公司人员及其财货上船。


十二、公司人员在停留期间,国姓属下臣民应按日供应以合理价格之蔬菜、肉类以及其他维持日常生活之物品。


十三、在公司人员未上船前留在岸上其间,除非为公司之急务,国姓属下之士兵臣民,一律不得进入城堡,不得越过工事网之堡篮,亦不得进至由国姓殿下下令所立之木栅。


十四、在公司所属人员全部撤出城堡以前,城堡上除白旗外,不得悬挂别种旗帜。


十五、公司人员及财货上船後,仓库管理人员应留在城堡内两三日,然後上船。


十六、本条约一经签字、盖章、宣誓後,双方各依本国习惯,国姓即派官员Moor Ongkun及政治顾问 Pimpan Jamoosje到荷兰船上,公司方面亦派一职位仅次於长官之官史燕·奥根斯、樊·华弗伦(Jam Oetgens Van David Harthouwer)及福尔摩萨评议员大卫·哈曹尔(David Harthouwer)到国姓处,作为人质,上述人质应留在指定之地点,直至本条约所规定之事项均已执行完毕为止。


十七、目前在城堡内或公司船上之中国俘虏、应予释放,以交换荷方为国姓部属所俘虏之军民。


十八、本条约中,如有发生疑义或有重要为尽事项,经任何一方提出後,应立即由双方协商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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